(一)申报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要符合申报范围并符合《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》第四章所规定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评审标准。
(二)申报项目所提供的成果鉴定(评审)证书应为省、部、国家局或以上单位出具的鉴定(评审)证书原件,专利证书应为国家正式专利授权证书,证书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(以证书批准日为准)。
(三)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类成果要经过1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;烟草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应是已在行业内推广应用3年以上的新技术成果,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统计时间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。
(四)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为烟草行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,已经获得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均不得申报。
(五)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要符合《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。
(六)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发生变更,要按照资产和所属关系说明变更情况,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并要以现法人单位申报。
(七)为更加全面客观反映各申报项目在行业所处等级水平,各申报单位在项目推荐书中不再采取自行推荐奖励等级的方式,奖励等级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委审议后推荐。
(八)申报工作采用网络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,归口推荐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司,同时须登陆中国烟草科教网进行网上申报。申报时间截止到6月30日22时,逾期不予受理。书面申报内容与网上申报内容必须完全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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